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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藝術文物學分學程規定

「藝術文物學分學程設置細則修正前後對照表

修改後規定

原規定

說明

六、學程證書頒授:

(四) 於本學程所修之通識課程,不可計為前揭要點所述之「九學分跨院或系所課程」。

六、學程證書頒授:

(四) 於本學程所修之通識課程,不可計為前揭要點所述之「九學分跨院或系所課程」。

刪除(四)的規定,亦即通識課程可計為跨院或系所之九學分課程。

()前開修正內容追溯適用尚未畢業之在學學生。

(五)前開修正內容追溯適用尚未畢業之在學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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