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文物學分學程設置細則」修正前後對照表
修改後規定 |
原規定 |
說明 |
六、學程證書頒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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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程證書頒授: (四) 於本學程所修之通識課程,不可計為前揭要點所述之「 |
刪除(四)的規定,亦即通識課程可計為跨院或系所之九學分課程。 |
(四)前開修正內容追溯適用尚未畢業之在學學生。 |
(五)前開修正內容追溯適用尚未畢業之在學學生。 |
調整點次排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