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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圖書室使用規則

國立中正大學歷史系所圖書室使用規則

86.12.1修訂
100.3.15修正

一、歷史系所(以下簡稱本系所)全體師生暨修讀本系為雙學位或輔系者,皆可使用歷史系所圖書室(以下簡稱本室)所藏圖書,其辦理借還書之事項適用本規則。

二、借閱本館圖書時,於系所辦公室上班時間內,逕向工讀生辦理登記取書。除本室規定不得借出之圖書外(工具書、期刊及特藏),每人借書冊及期限:大學部每人五本、研究生每人十本;期限:大學部以一個月為限,可續借一次;研究所以三個月為限,可續借一次。

三、借用館藏資料須於期限內歸還,借書逾期未還者,本系所將立即停止其借書權並每冊每逾期一日罰繳納滯還金新臺幣五元,直到歸還所借圖書為止。

四、圖書如有遺失,或因圈點、撕破、割頁、批注、污損及其他損壞致使不堪使用時,借書人應予賠償,賠償方法如下:

    (一) 賠償以購買相同圖書為原則。

    (二) 若遺失之圖書可於國內購得者,應於一個月內購回本室;若需國外訂購者, 應於三個月內購回本室。

 (三) 圖書因絕版而無法購得者,須自行設法取得影印本一冊,無法取得影印本者,依原圖書價格賠償。

 (四) 套書及叢書若遺失其中一冊或數冊,而該書無法零購時,則以全套套書或叢書總價賠償。

五、本館遇有清查、整理等事項之需要時,得索回借出之圖書。

六、凡教職員工離職、出國進修或停聘;學生畢業、退學、休學者,其所借圖書均須於離校前悉數歸還、並繳清逾期滯還金、完成賠償事宜始得辦理離校手續。

七、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國立中正大學歷史系所圖書室使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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