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班修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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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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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畢業學分數:27 | |
| 必修科目共 6 學分 | 學分數 |
| 歷史研究導論(一) | 3 |
| 歷史研究導論(二) | 3 |
| 演講與討論: 每週四4-5節安排「演講與討論」課程,作為博碩一、二年級研究生共同時間,舉行演講、學位論文初槁發表會、師生座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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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修科目共 21 學分 | |
| 外語能力: 日語以外之第二外國語能力認定,博士生自擇其一: (1)本所舉辦之能力認定考試及格。 (2)該國語文機構舉辦的語文考試,經系教評會認定符合本所的要求。 日語能力認定: (1)日本語能力測驗二級(N2)的「文字、語彙、文法」及「讀解」成績必須及格。(可分次採計) (2)前項成績未獲通過二次者得參加本所舉辦之能力認定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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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術倫理教育替代措施:無 | |
| 備註:其他規定悉依本系研究生進修規則。 | |